2005年1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  承揽人修理中致伤定做人不承担赔偿
    案情实录:2005年1月3日,某企业柴油机发电机组出现故障,请徐某修理,在修理过程中因发电机电瓶发生爆炸,致使徐某右眼失明。徐某认为其从事的是雇佣活动,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该企业作为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,赔偿徐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90745元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经法院调解,该企业补偿徐某各项损失20000元,徐某放弃对该企业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在审理过程中,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,在支付报酬而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徐某为该企业修理发电机的行为是雇佣还是承揽。徐某诉称企业雇请其修理发电机,报酬为300元一天;企业辩称报酬的支付是在徐某修理行为完成后,双方根据修理时间长短、工作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后一次性支付。《合同法》第251条规定,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,承揽包括加工、定做、修理等工作。
    本案表面上看徐某是受企业雇请,也提供一定劳务,但徐某所从事的行为是利用其特殊技术独立完成修理任务,修理已损坏的物品,使其恢复原状,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,而在于交付劳动成果。企业对如何修理不做指示,只是接受徐某的工作成果,具备承揽合同特征。虽然双方对如何支付报酬没有明确书面约定,但从本案修理行为的特点分析,需要多少时间修理,需要更换什么配件,如何修理都是不确定的,因此企业辩称是在修理完毕后再确定支付多少报酬符合常理。该企业与徐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,徐某应该是承揽人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,定作人无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经法庭调解,企业从受益人角度,并根据徐某实际困难自愿补偿徐某20000元,双方达成协议。
    在实务中,当事人经常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,法院主要结合具体案情,综合分析相关因素予以认定。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,由一方自行提供劳动工具,独立完成工作,不限定工作时间,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和结算报酬,可以认定为承揽;反之为雇佣。
    
    家庭暴力致离婚无过错方得赔偿
    案例实录:案件原、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2005年6月1日,原、被告又因故发生争执,在此过程中,原告打了被告几个耳光,被告于当晚回娘家居住。被告第二天即去医院就诊,被诊断为: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。2005年7月,原告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庭审中,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,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同意离婚。因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,被告作为无过错方,要求原告予以相应的赔偿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,认为因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判决准予原、被告离婚,在处理好儿子抚养问题及分割财产的基础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46条第(三)项的规定,判决由原告另行支付被告损害赔偿金3000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3条明确规定: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第32条第三款规定,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的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第46条规定,实施家庭暴力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,是《婚姻法》修改时增加的规定,根据该条规定,除实施家庭暴力外,如有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    本案中原告将被告殴打致伤的事实,关键是原告该行为是否构成《婚姻法》中的家庭暴力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一)第一条中,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解释,即《婚姻法》中所称的家庭暴力,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持续性、经常性的家庭暴力,构成虐待。
    本案原、被告在发生矛盾的过程中,原告殴打被告耳光,直接导致被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,给被告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,即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,并且因原告此行为,导致被告回娘家居住,后双方离婚。依照《婚姻法》第46条的规定,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原告应给予相应的赔偿。
    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陈利红 施飞